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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
  1、夯实组织建设基础。农村、社区要建立健全消防组织,确保基层消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2010年8月底前,全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在经济发达地区的乡镇成立消防工作专门机构,领导本地区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工作。其它地区乡镇依托综治办、安监办等机构,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2011年,各行政村、城市社区要落实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2、夯实设施建设基础。城市社区要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并加强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并建立健全灭火和应急救援机制。每个社区要设置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配足配齐灭火器材,保证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对易燃建筑集中、连片的村庄,要结合村庄整治和人居环境改造进行治理,建设消防水源,打通消防通道,拓宽防火间距,提高建筑耐火等级,增强火灾抗御能力。2010年年底前,各乡镇行政村、林区居民区要建立不少于2个专(兼)用的能全年安全使用的灭火加水点,2个以上的专(兼)用运水车,各自然屯特别是较大的自然屯达到有专(兼)用消防水源和运水车的要求。消防通道、防火间距至少70%达到标准要求,2011年年底前,达到100%。
  3、夯实群防群治工作基础。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要落实消防管理责任,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整改消除火灾隐患。社区内的小场所要实行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制度,开展消防安全互查互督,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联合组织扑救。村庄要实行消防安全多户联防制度,轮流值班,开展消防安全提示和检查。
  4、夯实队伍建设基础。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依法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任务。2010年年底前,各县(市)区60%以上的乡镇要建成配有消防车、机动泵和专兼职人员的消防队,70%以上的村要建成配有手抬机动泵的志愿消防队,每个城镇社区、村庄建立一支志愿消防队或者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设有治安巡防队的村庄、社区,要建设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并加强保安人员消防业务培训,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使其承担防火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能。没有治安巡防队的村庄、社区要建立群众参加的志愿消防队。2011年年底前,所有乡镇、村庄、社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建成专职、志愿消防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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