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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

  7、巡特警要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及周边的巡逻防控力量,加强对附近形迹可疑人员的盘查。
  (三)各级教育部门要切实做好以下5项工作:
  1、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认真做好各项安全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2、学校、幼儿园要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配齐配全保安力量,城镇学校要配备专职保卫干部,农村学校可配备兼职保卫干部,城镇1500人、农村1000人以上学校必须设立保卫机构。师生在校期间,城镇学校必须配备3名保安员,民办幼儿园和农村学校至少配备2名保安员,寄宿制学校、全托幼儿园必须24小时有保安值守(更夫除外)。
  3、要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尽快安装完善网络视频监控系统,并具备以下功能:当学校内发生突发事件有人触点报警时,摄像头能够同步进行网络自动抓拍及现场录像片段上传至当地公安机关110指挥中心,并可同时进行现场视频监控,学校的监控中心必须与110指挥中心联网联动;校园的主要通道、校门、园门前要有监控探头,信息必须储存30天以上;在校园的走廊、教室、寝室等部位要安装报警的触点。
  4、要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定期检查校车车况,做到校车标记明显,年检必须合格,坚决不允许报废车辆“带病”工作。同时,要督促学校、幼儿园聘请有经验的驾驶员,对驾驶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严格遵守交通法规。5、要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严格门卫查验、登记制度,严防不法人员闯进学校、幼儿园制造事端。
  三、协作配合,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
  (一)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大对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秩序的专项整治工作力度,对学校、幼儿园及周边的治安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逐个学校、幼儿园进行安全评估,摸清防范漏洞和突出问题,认真加以治理和整改。同时,要会同教育部门对辖区内的学校、幼儿园开展翔实、细致的基本情况调查。
  (二)各级教育部门要采取超常措施,组织开展学校、幼儿园内部安全大清查、大排查活动,加大对学校、幼儿园内部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力度,切实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同时,学校、幼儿园要严格落实校长、园长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门卫、值班、巡逻、安全检查等安全管理制度。
  四、督促检查,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
  (一)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定期对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安全保卫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措施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领导的责任。
  (二)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相关警种、督察部门对各基层单位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安全保卫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特别是要对省公安厅规定的7条具体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严格督察,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加以整改,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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