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女性人员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问题的复函
(粤人社函〔2010〕1010号)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女性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退休年龄的请示》(穗劳社报〔2009〕186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有关女职工退休和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条件的规定;以及原省劳动厅、社保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薪〔1999〕114号)、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粤劳薪〔1999〕11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粤劳社〔2000〕200号)有关女职工岗位确定的规定,结合我省解决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养老保障问题的实际情况,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原女职工办理一次性缴费不影响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条件,按是否曾经以职工身份参加养老保险分两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