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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0〕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八日

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检查、行政强制以及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协助行政执法的人员只能按照规定从事行政执法的有关辅助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有统一制式或识别服装(以下简称“制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着制服;没有制服的,着装应当庄重得体。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将制服转借、出租或者买卖;不得因非行政执法活动需要着制服出入娱乐场所。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仪表整洁、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方式得当。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不得刁难当事人或者做出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实施。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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