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供税费政策支持。本市登记失业人员、低保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农村富余劳动力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性行业除外),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或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其它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提供社会保障政策扶持。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实现自主创业,符合条件人员按规定可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自主创业或实现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水平高于低保户标准的,其原享受低保待遇可保留,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实现自主创业的,按规定可将其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各类企业新招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2年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四)提供贷款政策扶持。贷款人员范围由仅限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扩大到具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和创业项目的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复员退伍军人及家属、大中专毕业生和外出务工返乡等所有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给予最高限额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支持,贷款期限为2年;对贷款使用效果好,讲诚信的创业者,可准予二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可按人均不超过3万元,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给予贷款支持,贷款期限为2年。上述两项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按规定据实给予贴息。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超过50人的企业,给予50万元担保贷款;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超过100人的企业,可给予最高限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担保贷款;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符合条件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企业达到15%)以上,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提供最高限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中央财政和当地财政各承担25%。各经办金融机构应按照担保基金5倍的数额发放贷款,优化贷款程序和贷款结构,为创业者提供融资服务和支持。
三、强化服务,完善机制,健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