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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鹤政办发〔2010〕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生工作的决定》(黑发[2010]1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黑龙江省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6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有效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任务,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快速发展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创建宜居、宜业、宜游滨水森林城市”发展目标和战略部署,以“推进城市建设新高潮”为契机,坚持“政府促进、政策扶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鼓励支持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增强全民创业意识和创业热情,营造良好的创业发展环境,开创我市就业工作新局面。
  (二)工作目标。以争创“省级创业型城市”为目标,全面实施2010-2012年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计划用三年左右时间,力争实现“65321”的工作目标,即:实施创业教育和培训6000人;建立市级创业园区5个;帮助成功创业3000人;实现创业带动就业2万人;支持创业者自发组建1个“创业者联谊会”。通过实施有效工作措施和政策扶持,努力实现自主创业1人带动就业5人以上,创办1个企业平均带动就业10人以上的倍增效应。重点鼓励和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及青年群体自主创业和实现稳定就业,全面启动“促进青年就业创业十、百、千援助工程”,即:在全市范围内选树10名最佳青年创业名星,引领和带动更多有志青年积极投身于自主创业;培育100个就业发展基地,通过落实更加积极的优惠鼓励政策,鼓励支持企业积极吸纳就业;扶持1000名大中专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和青年创业者实现成功创业。力争用2年左右时间,将我市建设成为“省级创业型城市”。
  二、完善政策,强化措施,优化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发展环境
  (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擅自设置限制条件。在法定范围内,允许创办一人有限公司,允许创业者将其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创业愿望的城乡劳动者,均可凭本人身份证依法申请登记办理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农民设立专业合作社,提交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场所证明即可申请登记。本市城乡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本实行申报制,登记设立不受资本最低出资额限制。创办中小企业,股东可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估价出资,非货币资产出资额占企业资本比例最高可达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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