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清理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清理范围。这次政府规章清理的范围是市政府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全部政府规章,共94件。时间跨度为1989年5月至2009年9月,涉及31个部门和单位。
(二)清理内容。
1政府规章已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一是规章规定的内容与现行体制或者党和国家的现行方针政策明显不一致;二是规章条文的具体表述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任务和新要求明显不一致;三是规章调整规范的问题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已经消失,实际上已不再适用。
2政府规章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一是实施性规章所依据的上位法已修改或者修订,但规章却未作相应的修改或者修订;二是创制性的规章颁布实施后,国家或本省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规章未作废止或者修订。
3政府规章之间明显不协调的。一是对同一事项规章作出新的规定后,其他规章相关规定应当修改但未及时修改;二是先制定的规章部分规定已被后制定的规章取代,但后来制定的规章没有作出衔接性的规定,执行中可能引起歧义。
在规章清理的同时,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和市政府各部门要一并开展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及分工
(一)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规章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栗进路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蒲国良和市政府法制办主任郑国良任副组长,清理任务较重的市直部门主管法制工作的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办公室,负责起草相关文件、收集汇总、沟通协调、清理审查等规章清理的日常工作。
(二)清理工作的具体分工。在市规章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充分发挥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各规章实施主体的作用。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市法制办组织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具体承办市政府规章的清理。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对本部门执行或者与本部门有关的规章清理工作。属于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工作的规章,由规章中主管部门列第一位的部门牵头,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市法制办公室要加强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清理规章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广泛听取基层政府、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清理工作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