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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石政办函〔2010〕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规章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函〔2010〕32号)精神,决定从2010年6月开始对我市现行的政府规章进行一次集中清理。

  一、目标任务、原则和要求

  (一)目标任务。围绕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通过对现行政府规章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切实解决规章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保证国家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一和谐,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清理原则。一是坚持服从并服务于国家和省、市工作大局,及时对不适应我市改革发展要求的规章予以废止或者进行修改,使规章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二是坚持法制统一,通过清理使政府规章与上位法相一致,使我市的政府规章之间协调衔接。三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对查找出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区分轻重缓急,有针对性、有重点、分步骤地加以解决。

  (三)清理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有关规章清理的要求和国办发〔2010〕28号文件精神,对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重点解决政府规章存在的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问题,对照上位法中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事项,凡已经取消或者下放但规章条文未作修改的内容,在这次清理中要彻底解决。要把这次规章的集中清理与全面清理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的规定结合起来,从制度上、源头上切实解决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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