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裕丰大厦商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南价格函〔2010〕6号)
南宁金裕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物管合同及物业收费标准备案的申请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格〔2007〕122号)文件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不含别墅)物业进行管理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对由全体业主或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住宅物业管理的服务收费,以及别墅区和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应在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的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合同期限等内容。”的规定,裕丰大厦商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即由双方达成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约定并签订合同,双方按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