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价格〔2010〕33号)


南宁供电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南宁市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改善城市居民用电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更好地保证城市居民对用电的需求,提高人居环境生活质量,南宁供电局统一组织南宁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维护。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和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南宁市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函》(桂价格函〔2009〕331号)的精神,经研究,现将南宁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收费的实施范围。南宁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各城区、开发区的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由南宁供电局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DB45/T562-2008)统一组织建设维护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
  二、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收费标准按下表执行。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收费标准表

        收费标准

供电配置容量

全电缆入地

建设维护费

(元/㎡)

架空与电缆相结合

建设维护费

(元/㎡)

商品房

4KW/户

(90㎡以下)

158

149

6KW/户

(90~150㎡)

158

149

8~10KW/户

(151㎡以上)

158

149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

4KW/户

129

124

注:1.每提高1kw供电容量按收费标准加收10%。

2.高层住宅(13层以上)按收费标准加收10%。

3.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收费中的8%用作小区供配电设施维护费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