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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区园林绿地社会化养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养护单位须同管理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在日常养护作业时加强安全管理,重视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养护期间出现一切安全事故,须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养护单位应加强自然灾害多发期的养护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妥善处理。因防治不利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养护单位应严格执行《石家庄市园林绿化考核办法》要求,接受市园林局和管理单位定期或不定期考核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按要求及时整改。

  第三十一条 养护单位应注重履行相关社会责任,遇有自然灾害应主动参抢险救灾,服从管理单位救灾调遣。养护单位不得拖欠职工工资,各项养护作业的实施应尽量不影响社会生活。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二条 因管理单位对养护单位监管不力造成养护质量下降的,追究相关管理人员责任。管理单位年度养护考核成绩作为对单位领导班子及职工年度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养护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他人转包中标项目,违者解除承包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对管理单位进行赔偿。

  养护单位因自身原因中途退出者,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管理单位有权解除养护合同:

  (一)养护单位负责的绿地标段一年度有3个月不合格的;

  (二)养护单位不遵循绿化养护管理规定、不服从管理,造成绿化养护质量下降的;

  (三)养护单位因养护不当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责任事故,对城市绿化景观造成严重破坏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三十五条 根据绿化养护年度考核情况,市园林局绿化养护管理主管部门评出各类绿地最差养护企业,由管理单位与其终止养护合同。

  第三十六条 由第三十三条 至第三十五条 所述情况被终止养护合同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参加绿地养护投标。被终止养护合同的绿地标段重新进行公开招标,产生新的养护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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