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区园林绿地社会化养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二)各项技术资料及图纸齐全;

  (三)招标项目已经市园林局审核。

  第八条 养护期满、符合招标条件的绿地,由管理单位申请,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

  第九条 园林绿地社会化养护在政府确定的招标市场公开招投标。招投标工作接受市园林局纪检监察室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参与投标企业应具备养护工程所要求的园林绿化工程资质,通过养护技术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同时须通过资产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人员和机械设备等情况的资格预审。

  第十一条 投标企业须了解标段绿化情况,提出完整的养护计划方案,作为评标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养护单位养护绿地面积应与自身资质能力匹配,禁止重复投标。

  第十三条 为保证绿化养护质量,中标企业应向管理单位缴纳年养护费用的15%作为履约保证金。

  第十四条 中标单位养护期限一般为3年,由管理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园林绿地养护承包合同。

第三章 主管部门责任

  第十五条 市园林局公园处、绿化处为社会化养护管理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全市绿地的社会化养护工作。

  安全保卫处负责社会化养护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诚信处负责园林企业的审查备案工作。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负责主持绿地养护招标工作;根据不同绿地特点,对园林企业人员、设备等资质条 件与绿化养护规模做出具体规定并监督实施。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应充分掌握城区绿化情况,根据各管理单位绿化基础情况,提出年度养护目标,下达到各单位,并对其落实养护目标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根据《石家庄市园林绿化考核办法》开展考核工作,根据日常考核情况进行年度总结,对各类养护企业进行分类排名,作为末位淘汰的依据。养护期未满半年的企业暂不参与年度排名。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