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项技术资料及图纸齐全;
(三)招标项目已经市园林局审核。
第八条 养护期满、符合招标条件的绿地,由管理单位申请,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
第九条 园林绿地社会化养护在政府确定的招标市场公开招投标。招投标工作接受市园林局纪检监察室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参与投标企业应具备养护工程所要求的园林绿化工程资质,通过养护技术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同时须通过资产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人员和机械设备等情况的资格预审。
第十一条 投标企业须了解标段绿化情况,提出完整的养护计划方案,作为评标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养护单位养护绿地面积应与自身资质能力匹配,禁止重复投标。
第十三条 为保证绿化养护质量,中标企业应向管理单位缴纳年养护费用的15%作为履约保证金。
第十四条 中标单位养护期限一般为3年,由管理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园林绿地养护承包合同。
第三章 主管部门责任
第十五条 市园林局公园处、绿化处为社会化养护管理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全市绿地的社会化养护工作。
安全保卫处负责社会化养护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诚信处负责园林企业的审查备案工作。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负责主持绿地养护招标工作;根据不同绿地特点,对园林企业人员、设备等资质条 件与绿化养护规模做出具体规定并监督实施。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应充分掌握城区绿化情况,根据各管理单位绿化基础情况,提出年度养护目标,下达到各单位,并对其落实养护目标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根据《石家庄市园林绿化考核办法》开展考核工作,根据日常考核情况进行年度总结,对各类养护企业进行分类排名,作为末位淘汰的依据。养护期未满半年的企业暂不参与年度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