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区园林绿地社会化养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0〕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石家庄市城区园林绿地社会化养护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日
石家庄市城区园林绿地社会化养护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园林绿化管理,不断提高全市绿化养护水平,本着养事不养人的原则,对城区绿地实施社会化养护管理。根据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区内凡2003年(含)后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社会援助的各类新建公园绿地、河系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养护项目的管理行为,均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市园林局对城区园林绿地社会化养护履行监督、管理、指导职责,实行统一管理,即:统一标准、统一招投标、统一考核。
第四条 市园林局结合国家、省、市各级绿地养护管理的标准、办法和具体情况,制定本市园林绿化养护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
第五条 管理单位是指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相关职能,专门负责绿化养护管理工作的责任单位。养护单位是指经公开招投标确定的城区园林绿地养护企业。
第六条 为巩固我市绿化建设成果,促进绿化养护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对养护单位管理采取优胜劣汰的原则。在养护管理考核中,对于诚实守信,养护成果优秀的企业给予奖励;对违反管理规定、合同约定,管护效果较差的企业及时终止合同,依法清理出绿化养护市场。
第二章 招投标
第七条 园林绿地养护招标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新建、扩建绿化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合同养护期满并整改合格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