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
(2010年第1号)
《齐齐哈尔市建筑用砂石矿产资源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六月三日第十四届四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一○年七月七日起施行。
市长 韩冬炎
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
齐齐哈尔市建筑用砂石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建筑用砂石资源的管理,规范其开采活动,保护采矿权人和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建筑用砂石矿产资源者,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用砂石矿产资源(以下简称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发生改变。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砂石资源,加强管理,对其开采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社会、经济、环境效益统一的方针。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砂石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内砂石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务、安监、环保、林业、草原、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砂石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市砂石资源的采矿权,除国家规定禁止以及特殊情况之外,均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的方式有偿出让。
第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组织编制砂石资源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其中,河道范围内砂石采矿权出让,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实施方案,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出让,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