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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幼儿园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四)保费来源
  由幼儿园统一购买。其中公办幼儿园(学前班)在保育费中列支,民办幼儿园由举办者支出。
  (五)保费标准和赔偿限额
  保费按在册幼儿数计费,保险费标准为每个幼儿每年人民币5元。
  赔偿限额:在园幼儿因同一事件或同一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视作一次事故,每名受伤害幼儿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0万元,每所幼儿园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450万元,每所幼儿园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800万元。
  (六)赔偿范围和依据
  依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意外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陕西省校方责任保险条款》确定。
  (七)理赔程序
  根据事故性质和损失程度,建立省、市、县三级理赔渠道。陕西康全教育保险经纪公司为陕西省教育厅聘任的学校风险顾问机构。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幼儿园应立即组织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保护现场,并向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承保的保险公司和康全教育保险经纪公司报案。保险公司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勘查,会同康全保险经纪公司定责定损,出具理赔意见,最后根据协商、仲裁或诉讼的结果进行理赔。
  (八)投保要求
  投保范围内的幼儿园均以县(区)为单位,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投保。
  三、实施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幼儿园责任保险工作纳入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责任险的管理范围,实施“统保统管”,要把维护幼儿园安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好抓实。明确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深入抓的工作机制。幼儿园园长是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承担起实施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首要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按规定程序和时限要求上报各类表册及其相关资料,特别是抓好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等,做到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
  (二)广泛宣传,提高幼儿园、家长和社会对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的认可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幼儿园要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宣传园方责任保险的相关政策、有关知识和其社会管理职能和风险化解与转移的重要作用,增强他们的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努力营造安全教育与责任保险相结合的良好氛围,加快幼儿园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服务体系的步伐。为幼儿的健康成长创建一个安全、稳定、和谐的良好环境。
  (三)完善理赔程序,提高理赔效率。根据《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开展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教体〔2009〕25号)精神和目前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校方责任保险的实施情况,我省仍然由陕西康全教育保险经纪公司负责园方责任保险的相关服务工作,人保财险陕西省分公司为承保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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