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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0]30号文件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0]30号文件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0]28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开展户口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历次人口普查的实践证明,在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是保证人口普查登记质量的前提和基础,做好此项工作意义重大。因此,各地务必深入学习领会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开展好户口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二、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户口整顿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公安机关要与人口计生、民政、司法、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开展好此项工作。人口计生部门主要负责配合公安机关为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出生人口落户;民政部门主要负责户口整顿工作涉及的街巷房屋楼牌、门牌的编制、清理和装订工作;司法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协调监狱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监狱服刑人员的户口整顿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将户口整顿工作经费纳入人口普查经费预算。各地在户口整顿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要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商,并及时向同级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汇报,妥善解决。

  三、广泛开展宣传,严格检查验收。户口整顿工作与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积极宣传户口整顿的重要意义,宣传户籍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争取群众的理解和配合。户口整顿工作结束后,各级公安机关要采取抽样核查逐级验收的方法认真组织检查验收,严格把关,确保质量,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检查验收结束后,各地要按照规定时间将整顿有关数据及人口资料清单及时报送同级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0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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