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推动公共资源进场公开交易。省财政厅要会同省监察厅尽快制定《全省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目录》,指定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所(以下简称省公共资源交易所)为公开处置机构,规范公共资源处置行为,进一步提高公共资源的配置效率。
(七)推进我省监管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进场公开交易。按照《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的要求,除按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转让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份和金融企业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份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系统进行;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进入省财政部门确定的包括省产权交易市场在内的省级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八)推进非上市公司制企业国有股权全部进行股权登记托管。各级政府部门要组织所属非上市公司制企业国有股权统一进入黑龙江省股权登记托管中心(以下简称省股权登记托管中心)集中登记托管,促进非上市公司制企业股权规范管理、有序流转,维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省股权登记托管中心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积极为企业做好登记托管及后续服务工作。
三、积极为非国有企业进场交易提供服务
(九)鼓励非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进入省产权交易市场。各级政府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推动非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进入省产权交易市场。省产权交易市场要发挥产权市场价值发现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进一步提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努力为企业进场交易提供优质服务,实现价值最大化。
(十)推进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非国有股权集中托管。各级政府部门要鼓励和支持非国有公司制企业股权进入省股权登记托管中心和哈尔滨股权登记托管中心集中登记托管。省股权登记托管中心、哈尔滨股权登记托管中心要积极为非国有公司制企业做好股权登记托管工作,为托管企业融资、股权质押等提供中介服务,切实发挥融资平台作用。
四、加快省产权交易市场建设
(十一)规范省产权交易市场的运行机制。省产权交易市场由黑龙江省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称省产权交易中心)及各市地分支机构组成,为全省范围内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机构。各市地县国资监管机构涉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必须进入省产权交易市场,不得委托其他产权交易机构交易企业国有产权。要明确省产权交易中心与各市地分支机构的业务分工,按照“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操作规则、统一审核鉴证、统一收费标准、统一统计口径”等原则,开展全省产权交易业务。省产权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全省产权交易工作,统一进行信息发布、撮合成交、资金清算、出具交易凭证;各市地分支机构负责行政区域内产权交易项目的前期咨询、项目受理、协助省产权交易中心完成交易、组织交割。省产权交易中心出资设立省股权登记托管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所等专业市场平台,负责开展各类专业性产权交易及投融资服务业务。省产权交易中心要加强运行体制建设,逐步在我省实施产权经纪会员制,积极探索与其它相关要素市场的合作机制,努力构建全省统一的要素市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