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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的通知

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的通知
(闽委教纪[2010]1号)


各高等学校党委: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促进高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现将《福建省高等学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福建省高等学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

  1.不准违反决策程序擅自决定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事项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
  2.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聘用)中拉选票、打招呼,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或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
  3.不准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物资设备采购、资金借贷、重大项目投资等经济活动,以及校办产业、后勤服务等经营管理活动。
  4.不准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招生、录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科研项目评审等工作。
  5.不准违反规定在校内外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6.不准以本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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