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
(穗地税函[2010]83号 2010年5月26日)
局属各单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穗地税函[2009]37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我局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取得较大突破。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和《关于授权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作为印花税核定征收试点单位的批复》(粤地税函[2009]544号)精神,市局决定扩大我市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核定征收范围及核定率:
在《管理办法》已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税目的基础上,将核定征收范围扩大到以下税目:“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以及非建筑安装企业“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经调查测算,上述税目对应的实际经营收入和支出金额与合同金额基本相符,实际经营收入和支出金额可视为合同金额,因此核定率确定为100%。
核定征收范围及核定率
纳税人类型 | 税目 | 核定依据 | 核定率 |
各类型纳税人 | 加工承揽合同 | 经营收入和支出金额 | 100%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
财产租赁合同 |
货物运输合同 |
仓储保管合同 |
技术合同 |
产权转移书据 |
非建筑安装企业 |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工程承包收入和发包支出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