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城镇住户、消费价格调查工作的通知
(豫统文〔2010〕49号)
各省辖市统计局:
为贯彻落实国统字[2010]1号文《国家统计局关于理顺和规范国家抽样调查任务工作机制的通知》精神,根据省政府豫政阅[2007]43号《会议纪要》有关地方调查队的职责分工,为进一步理顺地方城镇住户、消费价格调查工作关系,明确工作职责,强化数据质量管理,规范数据应用发布,更好地服务于党政领导和社会,现就进一步加强地方城镇住户调查、消费价格调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
2009年11月26日,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在全国城市调查工作会议上指出:城市统计调查是政府统计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组织实施各类价格调查、城镇住户调查和城市发展基本情况调查,以真实反映消费、生产等价格变化,准确揭示城镇居民收入和消费情况,及时提供反映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重任。这对于党和政府把握经济走势,完善价格形成机制,调节收入分配格局,扩大居民消费,提高宏观调控和科学管理水平;对于社会公众了解市场运行状况,提高各项经济决策水平;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改善人民生活,加强和改进党的执政能力,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具有重要意义。
全省各级统计局和地方调查队要认真学习和领会马建堂局长的讲话精神,提高认识,进一步强化地方城镇住户、消费价格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全省统计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地方调查队的工作部署,切实做好地方城镇住户、消费价格调查的各项工作,为夺取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全面胜利、保持我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更优质的统计服务。
二、明确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地方调查职能
2007年11月28日,省政府豫政阅[2007]43号《会议纪要》明确了对河南调查总队和省地方调查队的分工,即河南调查总队承担国家部署的对全国和全省有代表性的国家调查点的调查任务;审核汇总并向国家及时上报所承担调查的基础资料,按照规定推算全省总量指标;国家调查点以外的调查任务,国家调查总队系统可直接派员调查,也可委托省地方调查队组织调查。省地方调查队承担地方调查任务,负责对省辖市有代表性的调查资料的审核、评估和认定;配合河南调查总队完成国家调查点以外的国家调查,完成以省辖市为总体的调查,完成地方政府和部门委托的调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