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增强公共服务意识,优化公共服务程序,完善公共服务保障体系。推进政府管理的信息化,加快电子政务体系建设,加强政府网站建设。(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
10.落实《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规则。(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
11.建立行政审批项目设立与清理的良性衔接机制,规范审批项目设立和实施程序,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加快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省编委办、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
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1.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在行政审批、行政合同、政府采购等重点环节,推广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建立健全政府信用社会评价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政府信用评价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服务业委、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地税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小企业厅)
2.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做好国家信用体系建设标准化试点工作,加快建立统一的征信技术标准体系及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小企业厅)
3.加快信用保障体系建设,大力培育和扶持信用中介机构,发展信用服务市场。(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省服务业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小企业厅)
4.开展信用管理职业教育,推进信用文化建设,开展诚信创建活动。(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厅)
三、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效能
1.科学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完善宏观调控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省农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服务业委)
2.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及各级各类应急预案,重点落实基层政府在应急管理中的责任,全面提升应急管理水平。(省政府办公厅组织有关部门)
3.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3号),将行政机关签订普通民事合同、国有资产转让、政府采购、招商引资等行为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省监察厅会同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