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工程设计、施工变更新增投资进行预算评审。经市委、市政府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项目办公例会研究确定的工程设计、施工变更新增投资,市财政部门要进行预算评审,并将新增投资预算评审结果及时下达项目建设主管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不按规定程序擅自进行设计变更和施工变更造成增加投资的,市财政部门在工程竣工结算评审时不予评审,不予增加投资;市审计部门在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时不予确认。
二、政府投资项目中的重要设备和大宗材料要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政府投资工程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按照《
政府采购法》和周口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周口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通知》(周治工发〔2009〕1号)要求,依法进行政府采购。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将需要进行政府采购的建设工程设备和大宗材料提出采购申请,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政府采购。市监察和财政部门要对政府采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支付设备、材料货款时,应连同政府采购合同等备案资料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核定后将资金直接拨付到设备及材料供应商。设备采购货款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分期办理,待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完毕后结清货款。
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如果不按政府采购程序擅自购买设备和大宗材料,市财政部门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三、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连同工程进度情况书面报告、项目监理公司代表及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等资料报送市财政部门。建设工程属于政府与投资方共同出资建设的工程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除报送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投资方当期应到位资金证明。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比例支付工程进度款,有预付款的,按预付款支付比例相应扣减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如果项目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提供投资方当期应到位资金证明,市财政部门有权拒绝支付工程进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