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
(周政办[2010]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周政〔2008〕31号)下发实施以来,对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提高资金投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确保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顺利进行。但是,在贯彻实施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个别项目业主不按程序要求,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和施工变更,造成工程总投资额增加;个别项目业主不按《
政府采购法》的要求,擅自购买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大宗材料等。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追加和政府采购等方面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和追加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投资额确定后,原则上不再增加投资预算,避免出现项目工程决算超预算、预算超概算情况的发生。建设单位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中标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标准组织施工。要严格控制项目变更,确因建筑功能需要或设计问题等应作设计和施工变更的,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办理:
(一)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程设计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方、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和质检方联合审定出具变更项目单,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组,对调增项目进行评审,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派员参加,评审结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经市委、市政府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项目办公例会研究确定后方可变更。
(二)工程施工变更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图纸和市财政部门评审的工程预算内容进行施工,一般情况下,施工项目不予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认为确需发生工程施工变更的,必须填写签证单,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监理人员联合签字。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组,对调增项目经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手续资料后进行评审,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派员参加,评审结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经市委、市政府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项目办公例会研究确定后方可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