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优化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布局
要在科学控制会计师事务所总量的同时,重点扶持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加快发展,做大做强;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做精做专。在加快建立并实行会计师事务所分级执业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大中型客户、中型会计师事务所服务中小型客户、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小型客户,执业领域各有侧重、市场定位各有特色、服务对象各有倾斜、地域分布较为合理,不同规模会计师事务所有序竞争的良性局面。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在避免重复招标、遏制腐败行为以及保障国家经济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根据自身规模和业务需要,重点参考全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信息和会计师事务所分级执业制度,选择相应级次或更高级次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
六、支持和引导会计师事务所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
按照市场规律和平等互利、公平自愿的原则,支持和引导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和发展环境,合理规划规模结构,通过自我发展、整体吸收和新设合并等方式,实行优化组合,做大做强,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
(一)鼓励执业质量优良、治理机制科学、发展势头良好的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多种科学有效的形式进行强强联合。
(二)鼓励信誉良好、成长快速的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重组联合,成为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或其分所,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鼓励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在规范管理运作、严格质量控制的基础上,深化专项领域服务,突出服务特色,创新发展模式、服务方式和技术手段,做精做专。
(四)鼓励具备条件的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在省内外设立分所,组建集团公司,实行多元化经营,拓展业务领域。
(五)将支持发展注册会计师行业作为发展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内容,省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资金对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人才引进培养给予重点扶持。
七、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和内部治理
(一)深化诚信建设,铸造诚信精神。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要恪守职业道德,坚持诚信执业。不得按照被审计单位的要求或示意,出具不实或不当的业务报告;不得以个人名义挂牌为他人举办会计师事务所和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或挂名兼职;不得以降低标准收费、相互压价和向相关单位、相关个人支付回扣、佣金、介绍费、信息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不得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或借助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权力影响垄断业务;不得出卖会计师事务所的牌子、印章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证书和签字;不得未经批准设立分所、办事处、联络处、业务部等分支性质的机构;不得承办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承担风险能力不匹配的业务。
(二)狠抓内部治理,建设人合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