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
(五)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
(六)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复函送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七)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并整改;
(八)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九条 医院应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并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二)消防档案内容应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
(三)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所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许可文件和相关资料;
(三)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六)志愿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例会纪要或决定;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三)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记录;
(四)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五)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六)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资料;
(七)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九)火灾情况记录;
(十)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条 医院应定期开展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营业期间防火巡查每两小时至少一次。防火检查每月至少一次。
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
(二)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三)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况;
(五)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六)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七)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
(九)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及其记录;
(十)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第二十一条 医院防火巡查、检查,应确定巡查和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应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巡查、检查中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整改的应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并记录存档。
防火巡查时发现火灾应立即报火警并实施扑救。
第五章 消防宣传与培训
第二十二条 医院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
第二十三条 医院应通过张贴消防图画、设置消防宣传专栏、消防宣传公益广告牌等形式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等常识。
第二十四条 医院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单位员工的集中消防培训;对新上岗员工应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
消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四)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一畅”指社会各单位必须畅通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两会”指社会各单位从业人员会扑救初期火灾、会自救逃生知识;会组织人员安全疏散。
(五)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医院应积极组织下列人员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发证的专业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等特种岗位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
第二十六条 医院应当建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医院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其内容应包括: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单位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二十七条 灭火和应急疏散各项职责应由当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志愿消防队承担。规模较大的单位可以成立各职能小组,由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志愿消防队及其他在岗的从业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一)灭火行动组:发生火灾立即利用消防器材、设施就地进行火灾扑救;
(二)通信联络组:负责与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之间的通讯和联络;
(三)疏散引导组:负责引导人员正确疏散、逃生;
(四)安全防护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抢险物资、器材器具的供应及后勤保障;阻止与场所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保护火灾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第七章 火灾事故处置
第二十八条 医院当确认发生火灾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同时开展下列工作:
(一)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火警;
(二)执行预案中的相应职责;
(三)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营救被困人员;
(四)使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扑救初起火灾;
(五)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第二十九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担负公安消防队到达火灾现场之前的指挥职责,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等工作。规模较大的单位可以成立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第三十条 火灾发生后,应保护火灾现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划定的警戒范围是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尚未划定时,医院应将火灾过火范围以及与发生火灾有关的部位划定为火灾现场保护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
第三十二条 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三十三条 应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查找有关人员,协助火灾调查。
第三十四条 火灾调查结束后,应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改进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规定制订《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评分细则》,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考核评分依据。具体考评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十六条 医院应将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纳入年终考核、评比内容,对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单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附件:
深圳市医院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评分细则
总分:
项目
| 序号
| 评分内容
| 评分标准
| 得分
|
消防安全职责
(12分)
| 1
| 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 ★未确定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直接判定为C,未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职责的每少一个扣1分,扣完3分为止;制度不完善的扣1分
|
|
2
| 确定单位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 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扣1分
|
3
| 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并且每月召开例会不应少于一次
| 未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并定期召开的扣2分,未能每月召开一次以上会议的扣1分
|
4
| 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活动正常开展
| 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不齐全的每少1个扣1分,扣完2分为止;制度和规程内容不符合单位实际情况或落实不到位的每个扣1分,扣完2分为止
|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 消防审批
程序和建
筑结构
(6分)
| 1
| 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应依法办理消防审核、验收、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
| ★未依法办理消防审核、验收及开业前安全检查手续的直接判定为C
|
|
2
| 医院应确保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作业场地及排烟口的完备
| 存在违章搭建,占用消防通道及防火分区及设置影响消防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扣2分
|
3
| 医院内部防火分区设置不应改变,使用的装修材料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要求
| 擅自改变防火分区,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装修材料的扣2分
|
4
| 医院内部疏散出口的数量、宽度、疏散门的开启方向等不应改变
| 擅自改变疏散出口的数量、宽度、疏散门的开启方向的扣2分
|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17分)
| 1
|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规范、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 ★占用、堵塞疏散通道、营业期间锁闭安全出口的直接判定为C
|
|
2
| 明确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 未明确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扣1分
|
3
| 楼梯间常闭门的管理应落实到位
| 楼梯间的门不能保持完好的扣1分、门上标识不正确的扣1分、不能保持关闭的或者自动和手动关闭装置工作不正常的扣1分
|
4
| 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应设置阻挡物
| 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安装栅栏、卷帘门的扣2分;安全出口、疏散门设置门槛、其他障碍物或在1.4米范围内设置台阶的扣2分
|
5
| 消防应急照明灯、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合格产品并应保持数量足、完备、有效,并且不应被阻挡
| 消防应急照明灯、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采用不合格产品的扣3分,数量不足的或不完备、被阻挡的扣2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