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应建人防工程报建审核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初步设计阶段(仅限自建项目)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深圳市人防工程初步设计登记表》;

  2.人防地下室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专业初步设计文件(各1份);

  3.《深圳市人防工程建设意见征询单》或《人防工程建设复函》(复印件1份)。

  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一)方案报建阶段(自建、易地建设、免建):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人防工程报建登记表》;

  (二)初步设计阶段(仅限自建项目):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人防工程初步设计登记表》。

  上述表格可在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网站(http://www.sz.gov.cn/yjzhzx/ywgz/rfgcgl/myjzbj)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报建窗口受理申报资料;

  (二)审批人员初审;

  (三)处、办领导复审、签发批准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建项目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方案报建阶段10个工作日,初步设计阶段审查10个工作日)。

  易地建设、免建项目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方案报建阶段(自建、易地建设、免建):

  予以许可后颁发《深圳市人防工程建设意见征询单》或《人防工程建设复函》,无期限规定;

  (二)初步设计阶段(仅限自建项目):

  予以许可后颁发《深圳市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意见》、《深圳市人防工程核准单》,无期限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予以许可后方可进行人防工程建设。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