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初步设计阶段(仅限自建项目)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深圳市人防工程初步设计登记表》;
2.人防地下室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专业初步设计文件(各1份);
3.《深圳市人防工程建设意见征询单》或《人防工程建设复函》(复印件1份)。
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一)方案报建阶段(自建、易地建设、免建):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人防工程报建登记表》;
(二)初步设计阶段(仅限自建项目):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人防工程初步设计登记表》。
上述表格可在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网站(http://www.sz.gov.cn/yjzhzx/ywgz/rfgcgl/myjzbj)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报建窗口受理申报资料;
(二)审批人员初审;
(三)处、办领导复审、签发批准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建项目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方案报建阶段10个工作日,初步设计阶段审查10个工作日)。
易地建设、免建项目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方案报建阶段(自建、易地建设、免建):
予以许可后颁发《深圳市人防工程建设意见征询单》或《人防工程建设复函》,无期限规定;
(二)初步设计阶段(仅限自建项目):
予以许可后颁发《深圳市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意见》、《深圳市人防工程核准单》,无期限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予以许可后方可进行人防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