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应建人防工程报建审核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民防办〔2010〕1号)
各区民防办,光明、坪山新区城市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深圳市应建人防工程报建审核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四月九日
深圳市应建人防工程报建审核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一、行政许可内容
应建人防工程的自建、易地建设、免建。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
二十二条;
(二)《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
十一条;
(三)《中共中央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
九条(秘密);
(四)《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9年1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
十六条;
(五)《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第
七条、第
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