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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加强深圳市赴台交流管理工作的通知(2010)

深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加强深圳市赴台交流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台规〔2010〕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赴台交流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台办)、广东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台办)关于赴台交流、考察、培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赴台交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台办)是我市对台交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对台交流工作的组织、协调、审核和管理工作。

  二、本市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邀赴台进行经贸考察及各项交流活动,应当向市台办申请,由申请组团单位向市台办提交本通知附件所需的材料。

  三、对赴台交流考察人员应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政审手续。如赴台身份与现工作单位和职务不一致,由现工作单位签字表明“同意某某以××身份赴台交流”。

  四、国台办下发赴台批件后,应邀赴台人员应接受行前辅导。市直各单位,各区(新区)领导赴台的行前辅导由市台办负责,其他赴台人员的行前辅导由所在区台办负责。赴台行程活动结束后应及时返深,并在一周内向市台办提交书面的考察、交流总结。

  五、赴境外旅游或进行商务考察的团组或个人,驻外及驻港澳地区人员,不得擅自在境外向台湾方面申请赴台。违反规定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03年7月17日发布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加强深圳市赴台交流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台〔2003〕24号)同时废止。

  附件:办理赴台湾从事经贸、交流等活动所需申请材料

深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

  附件:
办理赴台湾从事经贸、交流等活动所需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写明理由、目的、在台停留时间、经费来源及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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