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奖励工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办理计划立项手续;
(二)与鲁班奖工程规模相当,即奖励工程造价应当在鲁班奖工程造价120%以内,且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
(三)与鲁班奖工程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类型。
第十条 奖励工程造价按审定预算价下浮一定比例确定。该下浮比例以上一年度同类招标工程中标价相对标底的平均下浮率为准。确需对该下浮比例进行调整的,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审议确定。
奖励工程预算造价未经审定的,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复概算的“建安投资总费用”为奖励工程造价。
鲁班奖工程造价以结算价为准,非因申请人原因未办理完工程结算的以施工总承包合同价为准。
第十一条 奖励具体方案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审议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奖励方案、审议意见报市政府办公会议审定。
市政府办公会议议定拟给予奖励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深圳建设信息网(www.szjs.gov.cn)公示5日。
公示主要内容包括:
(一)奖励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奖励申请人获得深圳市优质工程、鲁班奖的情况;
(三)鲁班奖工程项目名称、造价等基本情况;
(四)奖励工程项目名称、造价等基本情况;
(五)异议权利的告知及异议途径。
第十二条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通过深圳建设信息网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电子邮箱、传真等途径提出异议,也可以直接递交书面异议。异议人应当签署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电话、地址。
公示期满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收到的异议提出意见,并提请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审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应当指定纪检、监察、建设等部门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公安、检察等机关处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关于异议的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
第十三条 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影响奖励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深圳建设信息网发布奖励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