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因鲁班奖评奖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行贿、提供虚假材料等原因受到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五)不宜实施工程施工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鲁班奖工程属于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奖励工程须属于利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市政府根据当年拟建项目的数量、规模选择合适的工程作为奖励,但不承诺必定予以奖励。
鲁班奖工程属于非财政性资金投资的,由鲁班奖企业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非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并征得发包人同意,政府提供必要的支持。承发包双方达成一致意向的,可视作政府给予的奖励。
第六条 鲁班奖工程属于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鲁班奖企业应当于鲁班奖颁奖之日起30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奖励工程施工的申请;鲁班奖工程属于非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鲁班奖企业应当自行选择拟奖励工程,并于鲁班奖颁奖之日起9个月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奖励工程施工的申请。提交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
(二)深圳市优质工程、鲁班奖获奖证书;
(三)鲁班奖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结算书;
(四)与拟发包工程的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包意向书(仅限于鲁班奖工程属于非财政性资金投资的);
(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逾期未申请的,或者因申请人原因未办理完工程结算的,不予奖励。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鲁班奖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提出具体方案,并提请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审议。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应当包括市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可以邀请有关建设单位与奖励申请人列席会议。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具体方案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奖励申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初审认为符合奖励规定的,拟给予奖励施工的工程或者工程范围及其基本情况;
(三)拟给予奖励施工的工程建设单位意见;
(四)拟给予奖励施工的工程施工合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