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创国家优质工程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建规〔2010〕9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建设工程奖励活动的公正与规范,促进施工企业创建优质精品工程,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86号),结合深圳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创国家优质工程奖励试行办法》,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
深圳市创国家优质工程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建设工程奖励活动的公正与规范,促进施工企业创建优质精品工程,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86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被评为深圳市优质工程并获得“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依据《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可以对其施工总承包企业给予工程施工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简称鲁班奖,获得“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的建设工程简称鲁班奖工程,鲁班奖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简称鲁班奖企业,用于奖励的建设工程简称奖励工程。
第三条 鲁班奖企业在鲁班奖工程施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二)因自身原因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约定工期;
(三)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中,项目经理有3次以上不在岗;
(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第四条 在鲁班奖颁奖之后,有关给予奖励工程的具体方案经市政府办公会议审定之前,鲁班奖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给予奖励: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事故;
(二)依据本市有关规定,因不良行为受到红色警示;
(三)拖欠劳务工工资,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