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豆制品生产企业所在辖区的市市场监管局各分局联合市市场监管局许可审查中心,对申报的豆制品生产企业的资质、条件、材料等进行核实,并出具初步审核意见。
由豆制品经营单位所在辖区的市市场监管局各分局对申报的豆制品经营者的资质、条件、材料等进行核实,并出具初步审核意见。
(四)联合会审。
市市场监管局牵头,由市科工贸信委、卫生人口计生委、食品行业协会等部门、专业机构人员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代表一起组成评审小组,对通过初审的豆制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考评(现场考评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并做出明确的评审结论。
由市市场监管局各分局牵头,会同所在区工贸、食安办等部门组成联合评审小组(市光明新区和坪山新区则由相应职能的机构组成),对辖区内通过初审的豆制品经营单位进行现场考评(现场考评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并做出明确的评审结论,并将评审通过的经营单位名单报送市市场监管局备案及公示。
(五)名单公示。
对通过评审的豆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在市市场监管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六)发放补贴。
市、区财政部门落实对豆制品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造的补贴政策,并负责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九条 申报豆制品生产企业限期改造补贴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申请书和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企业生产经营场地的合法使用证明(生产经营场地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部门登记或者备案的租赁合同;场地为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企业改造前和改造后的生产场所布局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改造前和改造后的设备设施(含卫生设施)布局平面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改造增加的包装设备和生产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冷藏车购置发票、行车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冷库购置发票(复印件1份,验原件)。
(九)冷藏销售专柜购置发票(复印件1份,验原件)。
(十)所在超市或农贸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冷藏销售专柜专用证明(原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