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企业改造后增加的包装设备和生产设备,按增加设备总价的8%予以补贴。每家企业增加的包装设备和生产设备最多补贴20万元。
(三)对企业改造后增加的贮运设备,包括自购专用冷藏配送车辆和冷库予以补贴。
企业购置专用冷藏配送车辆并在本市上牌的,补助标准:0.8吨以上1.2吨以下的,每辆补助3万元;1.2吨以上1.8吨以下的,每辆补助5万元;1.8吨以上的,每辆补助6万元。每家企业补贴的车辆数目最多不超过4台。
企业配置的冷库,以平均1个50立方米冷库造价4万元为标准,按增加容量总价的8%予以补贴。
(四)鼓励豆制品生产企业直接在本市超市和农贸市场设立自有品牌豆制品冷藏销售专柜,由政府按自购冷藏专柜款给予8%补贴。每家企业补贴的冷藏销售专柜最多不超过10个。
第十七条 豆制品经营单位限期改造补贴标准:
(一)农贸市场实施豆制品档位改造后豆制品门店符合本办法要求标准的,按档位改造后的豆制品门店实际使用面积大小给予相应补贴。其中,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改造的,每平方米补贴200元;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完成改造的,每平方米补贴100元。
(二)农贸市场开办单位购置冷藏销售设备(按容积1000L左右的标准配置)无偿供场内豆制品经营户专门用于销售豆制品的,按其购置冷藏销售设备的款项给予相应比例的补贴。其中,2010年6月30日前购置配备使用的,补贴80%,最高不超过10000元/户;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购置配备使用的,补贴40%,最高不超过5000元/户。
第五章 补贴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八条 豆制品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造补贴按以下程序申报和发放:
(一)联合通告。
市市场监管局和市财政委应当联合公开发布豆制品生产企业限期改造补贴申报通告,市市场监管局各分局和区财政部门应当联合公开发布豆制品经营单位限期改造补贴申报通告。
(二)自愿报名。
符合豆制品生产企业限期改造补贴的企业自愿向市市场监管局申请报名并提交材料。
符合豆制品经营单位限期改造补贴的单位自愿向所在辖区市市场监管分局申请报名并提交材料。
(三)资格初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