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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豆制品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造及资金补贴办法的通知


  (一)豆制品门店不与活禽区、水产品区相邻,不靠近市场垃圾站或场内清运站,门店实际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

  (二)地面铺设防滑砖,天花涂刷具备较好防潮、防污性能的涂料,墙面贴瓷砖到顶,店内台面使用不锈钢、釉面砖或抛光砖铺设。

  (三)店内配置紫外线杀菌灯及防蚊、防蝇、防尘设施,配置符合要求的冷藏销售设施。

  第十三条 各农贸市场内豆制品经营门店、摊档配置的冷藏销售设施应统一样式、统一布置,并达到以下标准:

  (一)豆制品店(档)售货前台至少配置一台具有展示功能的卧式冷藏柜。

  (二)豆制品店(档)存货区域至少配置一台具有储存功能的卧式或立式冷藏柜。

  (三)每个豆制品店(档)配置的冷藏柜容积总量须满足日常正常的销售、储藏需求。

  第十四条 纳入补贴范围的豆制品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规定》实施前已依法设立的本市非发酵性豆制品生产企业。

  (二)企业生产经营《规定》所称的非发酵性豆制品,包括豆腐、豆浆、豆腐干、油豆腐、干豆腐、腐竹、油划方、豆腐脑等。

  (三)对管制作业区使用面积、产品预包装和冷藏要求不符合《规定》的,豆制品生产企业须在2009年7月31日前完成改正使之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 纳入补贴范围的豆制品经营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依法设立的农贸市场(含农产品批发市场,下同)。

  (二)农贸市场内设有销售《规定》所要求低温贮运的豆制品的店档。

  (三)农贸市场开办单位配置了符合《规定》要求以及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标准的冷藏销售设备,无偿供场内豆制品经营户专门用于销售豆制品;实施了豆制品档位改造的农贸市场,改造后的豆制品门店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

第四章 补贴标准

  第十六条 豆制品生产企业限期改造补贴标准:

  (一)对企业改造后增加的管制作业区使用面积,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贴。每家企业增加的管制作业区使用面积最多补贴2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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