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豆制品经营单位限期改造补贴工作由市市场监管局各分局牵头,会同所在区(新区)工贸、财政、食安办等相关单位开展(光明新区和坪山新区由相应职能机构配合落实)。
第三章 补贴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 豆制品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造补贴主要包括:作业区使用面积、包装设备、生产设备、冷藏配送车辆、冷库、冷藏销售设备等方面。
第十条 改造后的豆制品生产企业管制作业区使用面积、产品预包装和冷藏要求应当满足:
(一)管制作业区(包括大豆预处理区、制浆区、加工处理区、内包装材料准备区、缓冲区、最终半成品冷却及贮存区、内包装室和灌装室)使用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二)豆制品应当采用预包装形式,板豆腐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进行包装(如使用一次性无纺布进行遮盖包装)。板豆腐以外的其他豆制品要求密封包装。
包装出厂的豆制品应当具有标签标识,不便加贴标签的可用吊牌明示。标签上至少应标明以下内容: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等。
(三)须低温贮运的豆制品为:豆腐、豆浆和豆腐脑。其他豆制品品种企业可视保质的需要选择低温贮运或常温贮运。鼓励企业对所有的产品实行冷链化管理。
生产须低温贮运豆制品的生产加工企业,在其生产场所内必须配备相应的冷库,运输时应当使用密闭专用的冷藏车辆;生产场所的冷藏温度要求为0℃-4℃,运输过程的冷藏温度要求为10℃以下。允许企业租用冷藏运输车辆,但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少于半年。
第十一条 豆制品经营单位应当配置相应的冷藏销售设施,确保豆制品在流通环节达到冷藏温度要求。
第十二条 鼓励农贸市场通过档位改造或门店调整(以下简称档位改造)将豆制品由摊档式经营改为门店式经营。实施档位改造后豆制品门店须达到以下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