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豆制品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造及资金补贴办法的通知
(深府办〔2010〕4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豆制品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造及资金补贴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深圳市豆制品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造及资金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豆制品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豆制品生产经营秩序,逐步提高豆制品产品质量,根据《
深圳市豆制品监督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82号,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结合《深圳市食品安全“五大工程”政府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豆制品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造补贴”,是指市政府对豆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因改造作业区使用面积(含豆制品生产企业管制作业区使用面积和豆制品经营单位经营场所)、产品预包装和冷藏要求而支付的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条 豆制品生产企业限期改造工作参照食品安全“五大工程”中的“豆制品加工基地建设工程”,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安排;豆制品经营单位限期改造工作参照全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补贴资金由各区(新区)自行解决。
第四条 补贴资金按照一次性补助的原则发放。
第五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科学决策、社会公示等程序。
第六条 已经享受食品安全“五大工程”中“豆制品加工基地建设工程”政府扶持的重点豆制品生产企业,不再重复享受豆制品生产企业限期改造补贴。
按《关于印发龙岗区熟食品集中加工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深龙府办〔2008〕1号)已经享受龙岗区熟食品集中加工补助的豆制品生产企业,不再重复享受豆制品生产企业限期改造补贴中关于管制作业区面积的补助。
第二章 职责及分工
第七条 豆制品生产企业限期改造补贴工作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市科工贸信委、财政委、卫生人口计生委、食品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