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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教育局关于调整南宁市公办幼儿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


  (五)幼儿园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幼儿教育培养成本核算,科学测算幼儿保育、教育成本。

  保育费和教育费成本包括以下内容:人员费用、公务费用、业务费用、修缮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等正常办园经费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园办产业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二、公办学校学前班收费

  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公办学校举办的幼儿学前班(接收学龄前儿童入学)可向接受教育的幼儿家长收取教育费。学前班教育费收费标准最高限额详见附件。

  市直属学校向市物价局申报调整收费标准;城区所属学校向城区物价局申报调整收费标准,由城区物价局呈报市物价局核定具体收费标准。各县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在不超过收费标准最高限额的前提下,根据幼儿教育成本(扣减财政拨款部分)和幼儿家长承受能力等情况,核定本县公办学校学前班教育费收费标准。

  三、公办幼儿教育的保育费和教育费属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实施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原南宁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南宁市幼儿园及学前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南价〔2001〕02号)于2010年秋季学期废止。

  附件:南宁市公办幼儿教育最高收费限额标准表

南宁市物价局
南宁市财政局
南宁市教育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
  南宁市公办幼儿教育最高收费限额标准表

类  别

自治区示范幼儿园

地级市示范幼儿园

普通幼儿园

备 注

合计

保育费

(元/人·月)

教育费

(元/人·月)

合计

保育费

(元/人·月)

教育费

(元/人·月)

合计

保育费(元/人·月)

教育费

(元/人·月)

一、全日制

①幼儿园举办的学前班不另行制定收费标准,执行本园同等收费标准。                    ②托幼一体的幼儿园,接收3岁以下(不含3岁)幼儿,可加收30%的教育费和保育费 。

1、 城市

350

200

150

250

130

120

200

100

100

2、 县城

300

180

120

200

110

90

150

80

70

3、 乡镇及以下

280

170

110

180

100

80

130

70

60

二、寄宿制

1、 城市

450

300

150

350

230

120

300

200

100

2、 县城

400

280

120

300

210

90

250

180

70

3、 乡镇及以下

380

270

110

280

200

80

230

170

60

三、学校举办的

 学 前 班

教育费(元/人·学期)

1、 城市

500

2、 县城

400

3、 乡镇及以下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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