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幼儿园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幼儿教育培养成本核算,科学测算幼儿保育、教育成本。
保育费和教育费成本包括以下内容:人员费用、公务费用、业务费用、修缮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等正常办园经费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园办产业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二、公办学校学前班收费
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公办学校举办的幼儿学前班(接收学龄前儿童入学)可向接受教育的幼儿家长收取教育费。学前班教育费收费标准最高限额详见附件。
市直属学校向市物价局申报调整收费标准;城区所属学校向城区物价局申报调整收费标准,由城区物价局呈报市物价局核定具体收费标准。各县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在不超过收费标准最高限额的前提下,根据幼儿教育成本(扣减财政拨款部分)和幼儿家长承受能力等情况,核定本县公办学校学前班教育费收费标准。
三、公办幼儿教育的保育费和教育费属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实施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原南宁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南宁市幼儿园及学前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南价〔2001〕02号)于2010年秋季学期废止。
附件:南宁市公办幼儿教育最高收费限额标准表
南宁市物价局
南宁市财政局
南宁市教育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
南宁市公办幼儿教育最高收费限额标准表
类 别
| 自治区示范幼儿园
| 地级市示范幼儿园
| 普通幼儿园
| 备 注
|
合计
| 保育费
(元/人·月)
| 教育费
(元/人·月)
| 合计
| 保育费
(元/人·月)
| 教育费
(元/人·月)
| 合计
| 保育费(元/人·月)
| 教育费
(元/人·月)
|
一、全日制
|
|
|
|
|
|
|
|
|
| ①幼儿园举办的学前班不另行制定收费标准,执行本园同等收费标准。 ②托幼一体的幼儿园,接收3岁以下(不含3岁)幼儿,可加收30%的教育费和保育费 。
|
1、 城市
| 350
| 200
| 150
| 250
| 130
| 120
| 200
| 100
| 100
|
2、 县城
| 300
| 180
| 120
| 200
| 110
| 90
| 150
| 80
| 70
|
3、 乡镇及以下
| 280
| 170
| 110
| 180
| 100
| 80
| 130
| 70
| 60
|
二、寄宿制
|
|
|
|
|
|
|
|
|
|
1、 城市
| 450
| 300
| 150
| 350
| 230
| 120
| 300
| 200
| 100
|
2、 县城
| 400
| 280
| 120
| 300
| 210
| 90
| 250
| 180
| 70
|
3、 乡镇及以下
| 380
| 270
| 110
| 280
| 200
| 80
| 230
| 170
| 60
|
三、学校举办的
学 前 班
| 教育费(元/人·学期)
|
|
1、 城市
| 500
|
2、 县城
| 400
|
3、 乡镇及以下
| 3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