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教育局关于调整南宁市公办幼儿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
(南价费〔2010〕45号)
各县和城区(开发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市直属公办学校、幼儿园:
近年来,我市公办幼儿教育成本不断增大, 2001年制定的收费标准明显偏低,难以维持正常的工作运转。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办幼儿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幼儿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我区公办幼儿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10〕12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调整我市公办幼儿教育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办幼儿园收费
(一)幼儿园可向接受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家长收取保育费、教育费和伙食费。
幼儿园保育费和教育费收费标准最高限额详见附件。市区范围内各幼儿园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在不超过收费标准最高限额的前提下,根据幼儿教育成本(扣减财政拨款部分)和幼儿家长承受能力等情况核定。市直属幼儿园向市物价局申报调整收费标准;城区所属幼儿园向城区物价局申报调整收费标准,由城区物价局呈报市物价局核定具体收费标准。各县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收费标准最高限额的前提下,核定本县各幼儿园具体收费标准。
伙食费属于代收费,按学期预收, 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期末据实结算, 多退少补,并向幼儿家长公布伙食费实际收支账目。
(二)根据幼儿家长要求,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育费和教育费采取按日收取的办法,具体按幼儿申请留园的天数计算,留园期间保育费和教育费日收费标准可在正常保育费和教育费日收费标准(月收费标准除22天计算)的基础上最高上浮不超过30%,幼儿在留园期间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育费和教育费。
(三)幼儿园保育费和教育费按学期收取,每个学期按5个月计算,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缴纳保育费和教育费入园后,因故中途转(退)园,幼儿园应根据幼儿实际在园时间,按月计算清退剩余的保育费和教育费。
(四)幼儿园不得在正常保育、教育时间(寒假、暑假和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周一至周五8:00-17:00)内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