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孕情检查规定
为切实保护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权利,根据国务院《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和《广东省计划生育孕情检查工作管理办法》,现就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定期孕情检查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计划生育孕情检查的重点对象和定期检查对象
(一)重点对象:
居住在我市的已生育一个以上(含一个)子女的49周岁以下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含非婚生育者,下同)。
(二)须实施定期检查的对象:
1.放置宫内节育器避孕者;
2.使用其他避孕药具方法避孕者;
3.应落实避孕措施因各种原因未采取避孕措施者;
4.实施绝育术未满一年者。
二、计划生育孕情检查间隔期
(一)每年检查3次,每次检查间隔时间为4个月;
(二)采用皮下埋植术避孕者在药物有效期内每年检查一次;
(三)采用宫内节育器避孕效果稳定,年龄在40周岁以上者,可每年检查一次,访视两次。
三、计划生育孕情检查机构和人员要求
(一)机构要求:
从事计划生育孕情检查机构是由经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该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有相应获准开展的服务项目,卫生医疗保健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有相应获准开展的服务项目;
2.有妇检室、B超检查室和相应的常规检验、检查设备;
3.具备跟踪随访能力。
(二)人员要求:
从事计划生育孕情检查的技术服务人员须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医学中专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经过培训考核取得B超孕情检查合格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