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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规定》、《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规定》、《流动人口孕检分娩验证备案规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孕情检查规定》等4项规定的通知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孕情检查规定

  为切实保护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权利,根据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和《广东省计划生育孕情检查工作管理办法》,现就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定期孕情检查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计划生育孕情检查的重点对象和定期检查对象

  (一)重点对象:

  居住在我市的已生育一个以上(含一个)子女的49周岁以下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含非婚生育者,下同)。

  (二)须实施定期检查的对象:

  1.放置宫内节育器避孕者;

  2.使用其他避孕药具方法避孕者;

  3.应落实避孕措施因各种原因未采取避孕措施者;

  4.实施绝育术未满一年者。

  二、计划生育孕情检查间隔期

  (一)每年检查3次,每次检查间隔时间为4个月;

  (二)采用皮下埋植术避孕者在药物有效期内每年检查一次;

  (三)采用宫内节育器避孕效果稳定,年龄在40周岁以上者,可每年检查一次,访视两次。

  三、计划生育孕情检查机构和人员要求

  (一)机构要求:

  从事计划生育孕情检查机构是由经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该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有相应获准开展的服务项目,卫生医疗保健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有相应获准开展的服务项目;

  2.有妇检室、B超检查室和相应的常规检验、检查设备;

  3.具备跟踪随访能力。

  (二)人员要求:

  从事计划生育孕情检查的技术服务人员须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医学中专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经过培训考核取得B超孕情检查合格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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