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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规定》、《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规定》、《流动人口孕检分娩验证备案规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孕情检查规定》等4项规定的通知

  三、办理一孩生育验证备案程序

  (一)本省户籍育龄妇女应在怀孕后3个月内持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项材料,到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办理验证备案手续。

  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在认真核实本人婚育状况后,对符合政策生育的,应及时在其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的“一孩生育服务情况记录”栏目内加注“符合政策生育壹孩”字样,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同时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供医疗机构在对孕产妇进行孕检、分娩时查验。

  (二)夫妻双方为外省户籍拟在我市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规定》办理。

  四、办理二孩生育验证备案程序

  (一)本省户籍育龄妇女持本规定第二条所列材料,到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提出登记备案申请。

  对符合广东省二孩生育政策的,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应及时将相关材料移交给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在申请人户籍地发放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二孩生育服务情况记录”之“备注”栏目内加注“户籍地批准生育贰孩”或“符合政策生育贰孩”字样,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同时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供医疗机构在对孕产妇进行孕检、分娩时查验。

  (二)外省户籍育龄妇女持本规定第二条所列材料,到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提出登记备案申请。

  对符合其户籍地生育二孩政策的,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应及时将相关材料移交给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在申请人户籍地发放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现居住地查验记录”栏目内加注“户籍地批准生育贰孩”或“符合政策生育贰孩”字样,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同时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供医疗机构在对孕产妇进行孕检、分娩时查验。

  五、不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的处理

  在办理生育登记备案过程中,对经核实不符合女方户籍地生育政策怀孕的,不予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同时还应及时与其户籍地沟通,并做好说服教育工作,督促其落实补救措施。

  现居住地在为流动人口办理孕检、分娩验证备案手续的同时,应及时更新育龄妇女信息,并向其户籍地反馈。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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