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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规定》、《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规定》、《流动人口孕检分娩验证备案规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孕情检查规定》等4项规定的通知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附件:1.外省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申请表(略)

  2.不予受理通知书(略)

  3.暂缓办理通知书(略)

流动人口孕检分娩验证备案规定

  为强化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不断提高我市流动人口政策生育率,同时方便医疗机构核查孕产妇的计划生育证明,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现就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在我市怀孕、分娩前的计划生育验证把关备案等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验证备案和查验机构

  凡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拟在我市怀孕、生育子女的,应在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生育一孩)或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生育二孩)办理验证备案手续,并凭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生育一孩)或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生育二孩)出具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到医疗机构接受产前检查或生育。但夫妻双方均为外省户籍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已按《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规定》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的,无须再验证备案。

  二、验证备案需提供的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居住证;

  (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三)女方近期孕检证明或围产期保健手册;

  (四)办理二孩生育登记备案的,还需提供户籍地计生部门批准的二孩生育证及二孩审批表;无二孩生育证及二孩审批表的,需提供户籍地社区(村、居委)、乡(镇、街道)、区(县)三级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户籍地二孩生育政策的计划生育证明;

  (五)属下列情形的,另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一孩病残儿的,提供病残儿鉴定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2.原农业人口生育二孩的,提供农转非户口底册复印件(派出所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

  3.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提供孩子与父母不同时期的合影照片,并根据核实部门要求带小孩目测;

  4.收养的,提供收养证;

  5.其他情况生育二孩的,提供生育时当地市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有关生育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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