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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规定》、《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规定》、《流动人口孕检分娩验证备案规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孕情检查规定》等4项规定的通知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居住证;

  (二)女方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三)孕检证明或围产期保健手册。

  三、登记程序

  (一)流动人口持所需材料原件、复印件一套到女方现居住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填写一式两份的《省外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女方现居住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收到流动育龄夫妻申请生育第一个子女登记的相关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信函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等形式,向夫妻双方户籍地乡(镇、街道)核实其婚育情况;

  (三)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接到核实请求的,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经核实符合政策规定的,书面或通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出具同意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的文本。

  四、服务登记及效力

  (一)现居住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女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记录栏内注明“经核,符合政策生育壹孩,予以登记”,并填写日期,加盖公章;通过国家PADIS流动人口子系统网络化协作模块打印纸质材料;同时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供流动人口孕产妇接受医疗机构孕检和分娩前查验,无须再按《流动人口在我市孕检、分娩验证备案规定》验证备案;

  (二)证明材料不全或有误、户籍地未回复同意在现居住地进行生育服务登记的,暂缓办理;不符合生育政策的,不予办理,并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对夫妻双方均属外省户籍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办理的一孩生育服务登记,仅作为其在我市生育和服务管理的凭证。

  五、情况通报、登记及材料保存

  (一)现居住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自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向流动育龄夫妻户籍地乡(镇、街道)予以通报;

  (二)现居住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在做好《申请表》和申请材料存档的同时,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交一套给社区工作站;

  (三)社区工作站应即时更新该育龄妇女信息档案;待该育龄妇女生育后,应在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中做好生育信息记录,并录入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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