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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规定》、《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规定》、《流动人口孕检分娩验证备案规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孕情检查规定》等4项规定的通知

  (3)证件上记载的婚育、节育、缴款等情况与实际不相符且无法补正的;

  (4)证件已过有效期的;

  (5)伪造、变造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计划生育证件等。

  2.对持不合格证件的对象,收缴其证件,并出具统一的收缴文书,然后按无证人员处理程序处理。

  五、信息归档与通报

  (一)信息归档。

  1.对已婚育龄妇女,社区工作站应建档立卡,录入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并提供日常服务和管理;

  2.对未婚女性,虽不列入日常服务和管理重点对象,但仍需开展宣传教育服务,社区工作站并将其基本信息录入全员流动人口信息系统。

  (二)信息通报。

  1.对未持有户籍地发放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包括现居住地为其办理了长期有效《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社区工作站除按上述要求纳入日常服务管理外,还应通过国家PADIS流动人口子系统或本省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向其户籍地通报相关信息;

  2.持证人的婚育等情况有变更的,社区工作站应及时将情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附件: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限期补办通知书(略)
  2.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限期补办通知书(略)

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规定

  为切实保障流动人口育龄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现就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在我市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作如下规定:

  一、申请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的条件

  (一)夫妻双方均属外省户籍;

  (二)夫妻双方在我市办理居住登记1年以上或接受我市人口计生部门服务管理1年以上(后者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记录时间为准)。

  二、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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