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查验婚育证明时需提交的材料
(一)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居住证;
(二)对已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需提供“节育手术证明”或深圳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报告单》;
(三)政策外生育的,需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四)属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三、操作规范
(一)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社区工作站应当依法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进行查验;
(二)查验证时,工作人员应主动出示工作证件,并逐项核实当事人提交的材料;
(三)对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查验人应签名并加盖查验专用章后,退还持证人;
(四)持证人的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情况有变更的,查验人应在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中如实记载并加盖查验证专用章。
四、对无证或持不合格证件人员的管理
(一)无证人员。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现居住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社区工作站可为其办理长期有效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本证明在本省范围内有效,并须每年进行验证登记:
(1)经核实,婚姻、生育(含违法生育已按规定处理)、避孕信息完整、准确的;
(2)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居住证1年以上的;
(3)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2.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现居住地的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或社区工作站应该向其发出《限期补办通知书》,督促其回户籍地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补办期限为3个月。
(二)持不合格证件人员。
1.育龄对象所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证件:
(1)证件内容填写不符合要求,如持证人身份与证件记录不符的,生育子女数没有大写的,节育措施、征收社会抚养费、查验记录、发证机关等栏目没有按规定盖专用章的;
(2)证件内容有涂改且未盖校验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