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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规定》、《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规定》、《流动人口孕检分娩验证备案规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孕情检查规定》等4项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规定》等4项规定的通知
(深卫人规〔2010〕5号)


各区人口计生局、光明新区和坪山新区管委会公共事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切实维护实行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我委制定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规定》、《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规定》、《流动人口孕检分娩验证备案规定》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孕情检查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原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规定〉等四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人口计生规〔2007〕2号)予以废止。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一○年六月二日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规定

  为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件管理,根据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现就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件的查验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查验对象和证件类别

  (一)查验对象。

  年龄18-49周岁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应在到达本市30日内向现居住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社区工作站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其中居住在出租屋、高层楼宇或商铺的怀孕、生育以及应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而未落实的已婚育龄妇女是重点查验对象。

  (二)查验证件类别。

  对本省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包括未婚生育、未婚收养和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妇女,下同),应查验其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对外省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和本省未婚成年育龄妇女,应查验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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