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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点防控对象:垃圾焚烧厂飞灰、电镀污泥及其他含重金属工业污泥、其他含重金属危险废物、受重金属污染的底泥、垃圾填埋场渗滤液等。

  三、主要工作

  (一)完善法规,推行污染责任保险制和信用机制。

  1.完善法规政策,推动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

  积极推进《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修订,为妥善处理处置重金属类危险废物、推进市场化规范运作提供法规依据。继续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有毒有害化学品环境管理、重金属污染防治及污染损害纠纷的法律法规。大力推进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加大对重金属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援助。

  2.加快推行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责任保险政策。

  制定《深圳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将涉重金属污染的主要企业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范围,将排放有毒污染物或者危险废物的企业,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等公共服务行业,使用危险化学品或物质作为主要原料的企业,危险废物经营企业,精细化工、电镀线路板园区的排污企业列为实施重点。

  3.建立重金属污染企业市场信用机制。

  以政府牵头建立的企业环境风险数据库为基础,以环境风险评估制度为核心,建立较为完善的企业环保诚信档案,并与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上市环保核查、企业信用信息、绿色信贷挂钩,实现风险与信用的融合。

  (二)制定规划,严格环保审批,优化产业结构。

  1.编制《深圳市环境保护与建设"十二五"规划》、《深圳市环保产业发展规划》。

  2010年底前编制完成《深圳市环境保护与建设"十二五"规划》,明确环境保护工程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使深圳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谐调发展,将深圳建设成最适合居住的城市。编制《深圳市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环保产业扶持政策,鼓励发展重金属污染治理技术和设备,推进重金属污染治理环保产业的发展。

  2.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严格实行建设项目环评前置审批制度,将环境影响评价作为制定重点防控区域产业发展规划、重点防控行业专业规划、受理审批区域内和行业相关项目的前提,积极引导全市各部门按照条件严格审批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行业的投资和建设,严格控制我市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项目的总体规模,严格限制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投资项目。对于新建、扩建的配套电镀项目建设严格执行电镀企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的有关审批规定,严把环保审批关。除市重大项目、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建设的项目外,原则上不批准新建、扩建配套电镀工序的有关建设项目,停止审批新建专业电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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