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补办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文件
需补办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文件的,申请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机构对建筑物质量进行检测、鉴定,并将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文件报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主管部门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文件。
七、补办消防安全证明文件
需补办消防安全证明文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房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后,委托有法定资质的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建筑物建造时的消防技术标准或者市政府制定的具体消防技术规范对建筑物现状进行消防安全评价,取得消防安全合格意见后,报送消防主管部门备案,消防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并进行抽查。
对于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主管部门应对建筑物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并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消防主管部门应当出具验收证明。
已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的(含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已在建筑工程竣工表上签署过消防验收意见、2009年5月1日后已进行备案登记的),无需重新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或消防验收。
八、补办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一)依照市政府193号文规定应当补办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的房地产及本意见第二条(二)、(三)、(四)项规定情形的房地产,应当向国土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二)用地单位申请补办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身份证明;
3.测绘报告;
4.报建材料或者规划确认文件;
5.其他必要材料。
本意见第二条(四)项规定情形的房地产,涉及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的,须提供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同意补办用地手续的书面意见。
(三)国土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对土地权属来源进行认定。确实无法认定的,土地权属来源按下列规定处理:
1.经济特区内在1988年1月3日之前,经济特区外在1990年5月19日之前建成的房地产,登记为行政划拨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