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为有关部门制定中医药管理政策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中医药专家委员会由名优中医师、名优中药师、行业协会推荐的专家、卫生行政部门的中医药管理人员等组成,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中医药行业协会是由中医医疗机构、中药企业以及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自律组织,履行下列职责:
(一)规范行业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二)组织中医药学术和业务交流、中医药知识宣传普及、中医药技术推广、中医药行业从业人员培训;
(三)开展中医、中西医结合重点专科和特色专科的评审;
(四)调解行业内部争议;
(五)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加强中医药文化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应用。
每年10月22日为中医药宣传日。
第二章 保障与促进
第十条 市政府设立中医药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
(二)协调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三)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中医药发展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领导定期召集,市卫生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发展改革、科工贸信、规划国土、财政、教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体旅游、市场监管、药品监管、城市管理等行政部门参加。
第十一条 市、区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制定涉及中医药的政策时,应当征求中医药专家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二条 市、区政府应当扶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逐步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财政投入,重点支持中医药特色服务、公立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建设以及中医药人才的培养。
市、区政府可以设立促进中医药发展的专项资金,用于中医基本医疗、教学、科研以及中医药科普工作等。
第十三条 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对市、区公立中医医疗机构的资助补偿机制,制定有利于促进中医药特色医疗服务的资助补偿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