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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拟定的天津市2010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管理任务和方式
  今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采取陆地监督管理和海上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以规范渔船管理、维护正常作业秩序、稳定安全生产形势为目标,重点开展60马力以上渔船标识专项整治工作。涉及的处罚原则和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渤海伏季休渔时间为2010年6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休渔作业类型为除单层刺网和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
  (一)陆地监督管理。
  1. 加强渔港管理,明确管理责任。6月1日12时前,所有应休渔渔船要停港休渔,塘沽、汉沽、大港渔业主管部门要明确渔港管理责任人,对各渔港休渔和不参加休渔的渔船及外省市渔船分别登记造册,注明休渔港口、停泊地点、生产海域等,全面掌握渔船情况,6月7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渔具在伏季休渔期间要捆扎、封存于船舱等固定位置,具备条件的渔船,要实行船网分离,集中存放。
  2. 严格渔港签证制度。渔港监督机构要严把港口关,严格签证制度,随时掌握港内渔船动态,防止休渔渔船在伏季休渔期间违规出海生产;加强休渔渔船的安全管理,做好防火、防盗、防台风工作,确保渔民生命财产安全。
  3. 加强渔需物资控制。所有休渔渔船在伏季休渔期间不得擅自转移停泊地点,不得加载冰、水、油等渔需物资,不得自行变更为非休渔作业类型。
  4. 开展渔业船舶标识专项整治。各级渔政机构要按照我市"护渔2010"海洋渔业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组织抽查或交叉检查。在伏季休渔期间渔船集中停港的期间内组织三次联合大检查,重点检查渔业船舶标识、持"三证"及渔船安全设施配备情况。每个港口60马力以上大中型捕捞渔船的检查率要达到在港船数的100%;60马力以下小型捕捞渔船的检查率不得低于在港船数的50%。异地靠港渔船必须统一纳入检查范围。
  5. 组织渔业安全生产培训和隐患排查工作。加大对渔民特别是船长、船东安全生产培训力度,提高渔业从业人员职业安全技能。同时深入开展渔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重点检查渔船通信、救生、消防等安全设备配备,对渔港安全基础设施设备及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做好防风、防火、防盗工作,确保不出重大事故。
  6. 加强水产品市场监管。各级渔政机构要联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伏季休渔期间水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控制销售渠道,严厉查处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行为。
  7. 加强纳水泵站管理。伏季休渔期开始前,开展联合大检查,要求纳水单位设置防护网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减少纳水造成渔业资源的损害。
  (二)海上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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