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2010学年度第二学期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工作的通知
(沪学位办〔2010〕8号)
各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报送2009/2010学年度第二学期学位授予信息的通知》(学位办〔2010〕23号,见附件1)和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关于做好2009/2010学年度第二学期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工作的通知》(学位中心〔2010〕36号,见附件2)的精神,为做好上海市2009/2010学年度第二学期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上海市2009/2010学年度第二学期学位授予信息年报的范围为地处上海的学位授予单位在2010年3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授予的所有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信息。报送内容包括文字内容和电子内容两部分:
1.文字内容
请各学位授予单位将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在2010年3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有关学位授予、学位撤销的决议(含名单)报我办备案。
2.电子内容
电子内容指学位获得者相关信息电子数据库。电子数据库的报送通过“学位授予信息年报系统”完成,系统登录入口:“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degrees.cn/)首页左侧的“电子工作平台”栏目。
二、各学位授予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及要求,认真做好学位证书的填写和颁发工作。对于未实施备案、备案信息不全或者明显有误、学位证书填写或颁发不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将无法提供学位证书的网上查询服务。
三、各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授予信息年报中提交的电子照片一律采用数码照片,不得采用扫描照片,且电子照片必须与学位证书上粘贴的照片一致。各学位授予单位将学位获得照片汇总后通过“学位授予信息年报系统”上传。未上传电子照片的学位证书将无法进行网上查询。
四、请各学位授予单位于2010年9月30日之前完成本学期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工作,并确保报送的文字内容和电子内容一致。因迟报、漏报、错报学位授予信息而导致学位获得者权益受损、国家统计数据出现明显差错或其它后果的,由相关学位授予单位负责。